丰宁县重要通告

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,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,改善人居环境,提升城市文明程度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、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等相关法律法规,结合我县实际,经县政府研究决定,自2020年3月21日零时起,在全县范围内(重要旅游景区除外)禁止销售、燃放烟花爆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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现通告如下:一、禁止销售、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和时间:除重要旅游景区的大滩镇孤石村、大滩村、骆驼沟村、扎拉营村、元山子村、北庙牧场、北梁村、喇嘛波罗村、大下营村、小北沟村、二道河子村、孤山子村外,全县其他区域全年任何时间不得燃放和销售烟花爆竹。

二、从严查处违法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行为。1.违反本《通告》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,由公安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。2.违反本《通告》规定销售烟花爆竹的,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处理。3.国家公职人员应发挥模范带头作用,严格执行本《通告》,如违反本《通告》规定,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移交纪委监委按相关程序追责问责。

三、公安局、应急管理局、市场监督管理局、宣传部、民政局、卫健局、教体局、交通局、住建局、商务局、城管局、文明办、电视台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宣传活动,积极引导广大人民群众移风易俗,自觉遵守禁售禁放规定,营造良好氛围,共同维护和谐美丽的生活环境。

四、各乡镇、新丰路街道办、开发区为本辖区烟花爆竹“双禁”工作组织落实的责任主体,要组织各村、社区大力宣传贯彻烟花爆竹禁售禁放规定,引导广大居民严格遵守本《通告》。

五、对违反本《通告》规定的行为,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劝阻和举报。

在禁放区内承办各类喜庆活动的经营者,应向消费者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,并对违反本《通告》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、制止。

非法制贩、运输、储存、燃放烟花爆竹违法行为举报电话:110(公安局)、12350(应急管理局)。 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2020年3月20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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